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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记者报道为交通事故受害方伸张权利做有益尝试的诉讼代理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5 15:11)    点击:345

  北京记者报道为交通事故受害方伸张权利做有益尝试的诉讼代理案

  提示:

  一起在无证驾车肇事的情况下,为受害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成功的诉讼代理;

  一起为受害方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争取到双份赔偿额的诉讼代理;

  一起向不合理的保险制度发出质疑和挑战的诉讼代理;

  一起为刑事案件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和律师代理费赔偿鼓与呼的诉讼代理。

  [案情简介]

  2009 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张某持B2照(准驾车型大型货车)驾驶鲁H776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应持驾照A2),行经合肥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 24KM+600米处施工作业路段时,高速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皖AZD778号“起亚”牌轿车尾部,致乘座此车的王某遇害身亡。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09年8月2日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张某违章行车(其中包括驾驶与其准驾车辆不符的机动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均各投了一份交强险,每份保单保险公司承担的死亡赔偿限额是11万元;另该车还投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是 30万元。受害人乘坐的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是11000元,投保的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每座10000元。

  王某生前系某机关的退休干部,遇害时已71岁,生前无需其扶养的人。

  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某刑事拘留;被害人亲属委托吕淮波律师就事故处理和民事索赔一事予以代理。

  [代理方案及效果]

  从为受害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获偿数额角度出发,吕律师设计的诉讼方案和做出的有益尝试是:

  一、以所有可能争取的赔偿项目为基础确定主张求偿额

  就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赔偿项目而言,本案可以考虑的赔偿项目为:(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受害人死亡前的抢救、医疗费;(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5)精神抚慰金;(6)律师代理费。

  其中对(1)(2)(3)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和计算的方法,是不应有争议的。本案受害方可获得的(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181.5元;可获得的(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116913.6元;可获得的(3)受害人死亡前的抢救、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1426.92元,合计为:131522.02元。

  对第(4)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司法解释规定应予赔偿,但对如何确认赔偿数额只作出原则规定,故在实践中常生争议,受害方提出的数额通常得不到法院的全额支持。本案中受害人亲属提出的数额是6204元。显然已有丧葬费赔偿后,这一数额似高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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